中国黔西南讯(通讯员 徐捷) “谢谢法官,顶着烈日为我们化解纠纷。”看到承办法官的脸被晒得通红,汗水浸湿了衣衫,当事双方感激地道谢。
8月9日下午,伴随着轰隆隆的机械作业声,施工人员开着钩机、铲车将土地平整,普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将恢复原状的土地交付给申请人胡某某。
2016年12月,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普安县某砂石场原负责人田某某自愿协商一致,双方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共同约定了土地面积、租赁年限、租金等相关事宜。2020年1月,胡某某因田某某未按期支付土地租金发生争议,得知田某某除开设搅拌站外,还有第三人在该场地设立公司,故胡某某将其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田某某应将涉案土地清场后返还给胡某某,并支付其2019年至2021年土地租赁折价补偿款4.5万余元及至土地返还之日止的土地补偿费(按每年1.6万元的标准计算)。
2024年3月19日,经多次催款均未果,胡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积极约谈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和解工作,某公司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但涉案土地尚未恢复原状。
7月19日,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普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涉案土地进行调解,从双方多年合作关系、互相换位思考等方面释法说理。一方面,执行局承办法官向某公司负责人分析强制执行与自动履行的利弊,劝导、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引导胡某某给予时间宽限。
8月9日,执行局承办法官再次来到案涉土地,现场指挥、灵活调度,先由当事人胡某某对地块路面分界线进行划定,随后施工人员对涉案土地内的条石杂物进行清理、搬运。历经三个多小时,涉案路面得到了平整,最终,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本案的成功执结妥善化解了原、被告的矛盾,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普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审 文国坤
三审 彭原清
(责任编辑 邓涵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