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万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被交警当场查获,其吹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血液送检结果为乙醇含量95.06mg/100ml。万某某对上述检测结果无异议。同时查实,万某某被查获时驾驶的车辆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警队即以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由,给予万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罚款240元的行政处罚。万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处予二倍罚款。
本案现有证据可确认的基本事实为:万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其吹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1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5.06mg/100ml,同时万某某被查获时驾驶的车辆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吹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即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事实清楚,交警队依据上述规定对万某某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24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道路交通法律知识及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一是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二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后不应驾驶机动车,此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故吊销驾驶证不会因驾驶的机动车车型不同而改变。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 唐娟 余芳晶供稿)
(责任编辑 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