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黔西南讯 近日,册亨县人民法院向两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发出首份《诚信履行证明书》,为诚实守信之人重塑社会正面形象,为胜诉当事人减“诉”分“忧”。
2016年,黄某某与陈某某、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若租赁土地被政府征用,陈某某、张某在获得补偿后需自愿补偿黄某某30000元。2022年,土地被征用,陈、张二人获得补偿款,但未依约支付黄某某补偿费30000元及欠付的租金5000元。黄某某遂诉至法院。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判决:陈某某、张某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某某租金及补偿费共计35000元。判决生效且履行期满后,陈、张二人未主动履行,黄某某面临申请强制执行。
为实质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及面谈等方式,向陈某某、张某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强调主动履行可“一次性”化解纠纷、修复关系。最终,成功促使二人主动支付了全部35000元案款。
今年以来,册亨县人民法院持续深化“如我在诉”司法为民理念,力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并推行判后督促履行制度。该制度要求生效裁判的承办法官作为“执源治理”前端责任人,在裁判生效后,主动开展判后答疑与履行督促工作,有效减少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切实为胜诉当事人减负。
鉴于陈某某、张某确已主动履行完毕并提出申请,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出具首份《诚信履约证明书》。该证明书确认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既有助于消除其因涉诉产生的不良影响、修复个人信用与社会形象,也对引导当事人诚信守法、自动履行判决起到了正向激励作用。
来源:册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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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文国坤)


























